第 1 条–序言
第 1.1 条.卖方简介
Office de Tourisme des Loisirs et des Congrès de Marseille, registered under SIRET number 41756543900029, with its head office at 11 La Canebière 13001 Marseille.
电话:0826 500 500
电子邮件地址:information@marseille-tourisme.com
注册为旅游度假运营商 IM013100100
财务担保人:APST
职业责任保险公司:MMA N°143 423 654
以下简称 “旅游局”。
第 1.2 条 目的
本通用条款旨在明确在旅游局直接或通过合作服务供应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或非专业人士或《旅游法》意义上的旅行者且具有签约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 “客户”)推销旅游服务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1.3 条.定义
客户:根据《法国消费者法》属于消费者或非专业人士的自然人,或根据《法国旅游法》属于旅行者的自然人,根据本销售总则与旅游局签订合同。
团体:在购买共享服务时必须至少由 10 人组成。团体成员之间的联系可由组织团体的法人实体(组织旅游或度假的旅游专业人士、协会、学校、工会或类似机构、公共机构、公司等)或团体成员个人建立。团体也可以由希望以自己的名义预订整套服务的客户预先组成。
服务:《法国旅游法》第 L. 211-1 条所指的旅游服务或旅游套餐。
在线合同:在旅游局网站上购买服务时签订的合同。
远程合同:专业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作为有组织的远程销售或服务提供系统的一部分,专业人员与消费者无需同时在场,在合同签订前仅使用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技术,不包括旅游局网站。
耐用媒介:任何可使消费者或专业人员存储针对其个人的信息的工具,以便其日后可在与信息目的相适应的期限内查阅,并可对所存储的信息进行相同的复制(《法国消费者法》第 L. 121-16 条)。
第 2 条 – 内容和范围
本销售总则适用于旅游局提供的所有服务。
这些条款也适用于互联网销售或通过其他分销和营销渠道进行的销售。
任何订单或购买行为都意味着毫无保留地接受本销售总则,本销售总则优先于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但卖方明确接受并包含在预订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除外。
在立即购买或下订单之前,客户声明已阅读并接受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第 3 条 – 合同前信息
客户确认,在下订单和/或签订合同之前,已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其提供了本一般销售条款和特别销售条款以及《法国消费者法典》第 L. 221-5 条和《法国旅游法典》第 R. 211-4 条所列的所有信息。
此外,客户确认已获得根据 2018 年 3 月 1 日 “关于旅行和假期销售信息表范本 “的法令所采用的表格。
第 4 条 – 价格
4.1.最终价格和附加税
最终价格以欧元为单位公布,包含所有税费,按每人或套餐形式计算。最终价格可根据参加人数计算。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不包括交通费或个人费用。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否则价格不包括古迹、博物馆、景点的门票、膳食、导游的膳食(如果导游与团队共进午餐)、交通工具(预订旅游巴士的情况除外)和个人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直接向服务提供商支付额外费用,特别是当地税费,如住宿的旅游税。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并应客户要求,旅游局不为旅游巴士预订提供旅游巴士,旅游巴士必须在旅游当天由团队拥有。旅游车必须配备音响设备。
价格中还包括手续费,柜台预订每次收取 2 欧元,网上预订收取预订总金额的 5%,具体取决于同一客户每个日历年的预订次数。
如果客人入住的是为两人设计的房间,则可能需要支付 “单人间附加费”,并在价格中注明。
住宿价格可能包含每人早餐。
促销优惠不可累加。
第 4.2 条 付款条件
客户向旅游局保证,他/她拥有使用合同生效时所选择的付款方式的必要授权。如果官方认可的机构拒绝授权客户使用银行卡支付,或客户未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旅游局有权暂停所有预订管理和服务。
特别是,如果客户未支付之前预订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与客户之间存在付款纠纷,则旅游局有权拒绝履行客户的预订。
只有在旅游局收到客户支付的款项后,客户的付款才会被视为最终付款。
消费者有多种付款方式可供选择,包括以下几种,以确保最佳安全性:
a. 信用卡或借记卡(Carte Bleue、Visa 卡、欧洲卡/万事达卡)、
b. 银行支票(仅限法国境内)
c. 银行转账(转账费用由客户支付)、
d. 现金
e. 行政转账、
f. 度假券(团体除外)
g. 兑换券(仅限团体)。
第 4.3 条 付款条件
个人客户
所有个人服务必须在预订时全额付款。
团体客户
在签订预订合同的同时,支付合同上注明的总金额 30% 的定金。
游客必须在游览日期前 48 小时内向旅游局支付余款。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客户还必须在同一期限前向旅游局提供团队成员名单。
对于逾期预订(游览开始前不足 48 小时),则应在预订(签署预订合同)后立即支付全额费用。
如果客户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则取消预订。如果客户未能支付余款,将被视为在预定支付余款的日期取消活动。
第 5 条 – 价格审查
旅游局承诺,根据当日供应情况,采用预订时的有效价格,但保留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修改价格的权利。
根据《法国旅游法》第 L. 211-12 条的规定,在预订生效后,可根据以下变化向上或向下修改价格:
1° 因燃料或其他能源成本而导致的客运价格;
2° 未直接参与合同履行的第三方对合同中包含的旅游服务征收的税费水平,包括旅游税、登陆税或港口和机场的上岸和下船税;
3° 与合同相关的汇率。
根据前款规定进行的任何价格上涨都应在服务开始前二十天内以清晰易懂的方式通知客户,并在耐用介质上附上理由和计算结果。
反之,在合同签订后、旅行或住宿开始前,客户有权根据 1°、2° 和 3°所述费用的任何减少要求相应的降价。
如果增加的费用超过套餐或旅行服务总价的 8%,旅客可接受建议的变更,或要求取消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第 6 条 – 预订
第 6.1 条 个人客户
在线预订
如果在网上预订一项或多项服务,预订流程如下:
客户直接在 www.marseille-tourisme.com 或 www.marseilleexperience.com 网站上下单。
选定服务后,客户注明所需的日期和人数。
然后,客户必须在阅读并接受 “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后,在办事处网站上在线支付全额服务费用,无论服务开始前的时间长短。
在收到付款后,办事处将通过发送预订确认函(合同)和标准表格向客户确认收到付款。预订被视为确定无疑。
离线远程预订
如果预订一项或多项离线服务,预订流程如下:
客户必须将订单发送至马赛会议与旅游局呼叫中心:
– 从法国:0826 500 500(每分钟 0.15 欧元)
– 国外:00 33 826 500 500
预订成功后,旅游局将向客户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付款链接以及预订合同和本销售总则。
客户在阅读并接受本销售总则后,必须在旅游局网站上在线支付全额服务费用,不论服务开始前的时间长短。
在收到付款后,办事处将通过发送预订确认函(合同)和标准表格向客户确认收到付款。预订被视为确定和最终的。
如果客户未付款确认办事处发送的预订,则预订将在客户预订的服务日期后自动取消。
在我们列出的销售点(柜台)预订
如果直接在柜台预订一项或多项服务,预订流程如下:
客户直接向度假顾问下订单。
选定服务后,客户说明希望的日期和人数。
然后,客户必须在阅读并接受《销售总则》后,使用第 4.2 条所列的任一付款方式支付服务费用,无论服务开始前的时间长短,均须支付全额服务费用。
在收到付款后,度假顾问将向客户发送一份预订确认书(合同),该确认书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标准格式发送。预订被视为确定无疑。
第 6.2 条 团体
远程离线预订
远程离线预订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以下地址:groupes@marseille-tourisme.com。
流程如下
客户可直接下订单,将报价或预订请求发送至以下电子邮件地址: groupes@marseille-tourisme.com。
客户提出预订要求后,旅游局将向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相应的报价单。客户随后必须通过电子邮件确认预订。
旅游局在收到邮件后,将按照指定地址向客户发送预订合同、销售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标准表格。
然后,客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所有这些已签署的文件连同应付定金的支票寄回旅游局。
旅游局在收到客户签署的文件后,将向客户确认收讫,并确认预订。
客户必须在服务开始前 48 小时内全额支付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可以是信用卡电汇、支票或银行转账,并应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证明。
如果预订在服务开始前 48 小时内得到确认,团队必须立即支付全额费用。
对于通过旅行社进行的预订:客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旅行社提供的凭证。收到凭单后,办事处将寄出所预订服务的凭单,游客在逗留期间将凭单交给服务提供商(景点门票凭单、海上游览凭单、餐厅凭单、博物馆门票),如果服务在周末、公共节假日、非办公时间或在邮轮码头进行,还需提供导游的详细联系方式。
对于所有博物馆预订,客户必须在博物馆入口处出示电子门票。
如果客户对其希望订购的服务的特点了解不够,可在订购前向马赛会议、休闲和旅游局索取有关这些服务的补充信息。
第 7 条:无权撤回订单
法国《消费者法》第 L. 221-28 条规定,除住宿、货物运输服务、租车、餐饮或休闲活动外,其他必须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提供的住宿服务合同不得行使撤销权。消费者法》第 L. 221-2 条也排除了客运和旅游套餐的选择权。
旅游局利用这种无撤回权的规定,对所有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L. 221-28 或 L. 221-2 条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做出如下声明。
消费者或非专业客户无权撤销合同。
第 8 条 – 合同的变更
条款 8.1.旅游局主动修改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旅游服务开始前,旅游局可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客户不得提出异议,前提是修改内容较小,并尽快以清晰、易懂、可视的方式在持久媒体上通知客户。
根据《法国旅游法》第R.211-4条的规定,如果旅游局有义务单方面修改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或者如果旅游局无法满足与客户商定的具体要求,或者如果价格上涨超过8%,则旅游局应以清晰、易懂和可见的方式尽快通过持久媒介告知客户
提议的变更,以及(如适用)对旅行或住宿价格的影响;客户必须将其决定通知旅游局的合理期限;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后果;(如适用)提议的其他服务及其价格。然后由双方签署合同修正案,具体说明修改内容。
然后由双方签署合同修正案,具体说明修改内容。
如果合同终止且客户不接受其他服务,旅游局将尽快退还客户或其代表支付的所有款项,最迟不得晚于合同终止后 14 天。
第 8.2 条 客户主动变更
由于客户原因造成服务缩短或未使用,或由于客户原因造成服务延迟开始,办事处将不予补偿。
办事处只对客户售出的服务负责。
办事处不对以下情况负责
– 除旅游局开具的发票外,客户订购的任何服务;
– 客户主动更改服务。
团体游客预订的变更
预订成功后,如需更改地址或时间表,需支付 15 欧元(含税)的费用。
付款和博物馆入场券发放后不得更改。
如需更改服务内容(人数、集合地点、时间等),必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申请,并事先与 Bureau des Guides 协商一致。在导游可以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我们将予以考虑。
如果预订服务的团队人数少于预订人数,除预订条款规定的情况外,将不予退款。
除非符合本销售总则第 9.1 条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否则不予退款。
如果团队人数多于预订人数,且未经旅游局明确授权而导致额外发票,则这些额外人员将无法参加服务。
第 9 条 – 合同终止
第 9.1 条 合同的终止客户终止合同
个人客户:
任何取消或修改合同的要求只有在必须向预订的服务提供商(联系方式见预订确认函)提出时才会被接受。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如果在服务开始前 48 小时内全部或部分取消预订,将向客户收取服务总费用 100%的违约金。如果
在服务开始前超过 48 小时取消预订的情况下,将保留第 4 条所述的预订费用。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服务产品单上提及的服务提供商的具体条件将适用并包含在合同中。
团体客户 :
客户可在服务开始前随时取消合同。为使取消合同有效,客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团队部门: groupes@marseille-tourisme.com。
直接向旅行社或导游提出的取消将被视为无效,并仍需支付全额费用。
旅游开始前 48 小时内可免费取消(不含预订费用),但服务提供商在旅游产品单上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的取消条件将包含在合同中。
在没有具体取消条件的情况下,旅游局可要求客户按照以下时间表支付取消费用:
– 服务开始前 48 小时:全额退款,但预订金额等于或超过 900 欧元(含税)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取消预订将导致旅游局扣留 30% 的金额(含税)、
– 服务开始前不足 48 小时:旅游局仍需支付服务总价的 100%。
旅游局。
所有取消申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使是预订了一系列日期并只发送已确认日期凭证的旅行社。
如果合同取消是由于在目的地或其附近发生了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则无需支付取消费用。在此情况下,旅游局将退还所有已付款项,但不承担任何额外赔偿。
第 9.2 条 合同终止旅游局终止合同
旅游局可在服务开始前随时终止合同。
在此情况下,旅游局将向客户提供另一个服务日期,客户可免费拒绝。如果客户拒绝,旅游局将全额退还客户已支付的款项,并扣除相应的取消费用。退款最迟将在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退还。
根据本销售总则第 9.1 条的规定,客户有权获得额外补偿,补偿金额相当于因客户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旅游局本应承担的金额。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终止合同,旅游局将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1) 报名参加旅行或度假的人数少于合同规定的最低人数。在这种情况下,旅游局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通知客户解除合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 旅行或假期开始前二十天(旅行时间超过六天);
– 旅行或假期开始前七天(旅行时间在两到六天之间);
– 旅行或假期开始前 48 小时(旅行或假期不超过两天);
2) 由于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旅游局无法执行合同。在此情况下,旅游局应在旅行或停留开始前尽快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旅行者取消合同。
第 10 条 – 合同转让
第 10.1 条 转让客户转让合同的可能性
客户可将合同转让给满足与旅行或度假相同条件的受让人,只要该合同未产生任何效力。
第 10.2 条.转让合同的提前通知
客户只有在旅行开始前七天内,以任何可以获得收据的方式将其决定通知旅游局,方可转让合同。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转让都必须事先得到组织者或零售商的授权。
第 10.3 条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团结一致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支付余款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的责任。
第 11 条 – 符合性的法律保证
第 11.1 条 原则原则
旅游局是服务与合同相符的唯一保证人。因此,非专业客户或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国消费者法》第L. 217-11条及其后条款和《法国民法》第1641条及其后条款规定的符合性法律保证提出索赔。
第 11.2 条:符合性法律保证的实施
根据《法国旅游法》第 L. 211-16 II 条的规定,消费者或非专业客户必须在服务提供后尽快将任何缺陷和/或不合格情况通知旅游局。最好在服务结束后 7 天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旅游局对问题进行调查,并在符合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对所称缺陷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对于发现的任何缺陷和/或故障,将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和相关旅游服务的价值,尽快进行纠正、更换、降价或退款。
如果旅游局建议更换服务或降价,旅客只能在其他服务与合同规定的服务不符或降价不合适的情况下拒绝接受。
旅游局的担保仅限于补偿消费者或非专业客户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或不可避免的情况导致的任何延误或不履行,旅游局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违约责任。
第 11.3 条 卖方的联系方式
根据《法国旅游法》第R 211-6条第4款的规定,客户可通过本销售总则第1.1条 “卖方名称 “中提供的联系方式迅速与旅游局取得联系,以便与卖方进行有效沟通,在客户遇到困难时请求帮助,或对旅行或度假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投诉。
第 12 条 – 知识产权
提供给客户的所有技术文件、产品、图纸和照片均为旅游局的专有财产,只有旅游局拥有这些文件的知识产权,客户必须按要求将这些文件归还给旅游局。
购买方承诺不对这些文件进行任何可能侵犯供应商工业或知识产权的使用,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这些文件。
第 13 条 – 个人数据保护
马赛会议与旅游局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为了完成我们的任务和监督我们的商业关系,会处理与您有关的个人资料。这些数据是马赛会议与旅游局提供您所订购的服务所必需的。因此,马赛会议及旅游局作为数据控制方,有责任遵守第 2016/679 号欧洲法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关于在履行本合同时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规定。对马赛会议与旅游局而言,保护个人数据是与其客户建立信任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马赛会议与旅游局任命了一名 DPO,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其处理的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对我们在本合同中进行的数据处理有任何要求,您可以咨询我们的数据保护政策,或通过以下电子邮件地址联系我们的数据保护专员:rgpd@marseille-tourisme.com 。
您还有权向 CNIL 投诉。
第 13.1 条.收集的数据
在销售假期和旅游服务的活动中,卖方对客户和受益人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为此,旅游局收集以下个人数据:
– 与身份有关的数据:头衔、姓氏、名字、地址、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和/或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出生日期、可识别客户身份的内部处理代码;
– 与付款方式有关的数据:邮政或银行详细信息、支票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卡有效期;
– 与交易有关的数据,如交易编号、购买、订购、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
– 家庭、经济和财务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人口数量、家庭子女数量和年龄、职业、活动领域、社会职业类别、是否养有宠物等;
– 与监控商业关系有关的数据:文件申请、试用申请、购买的产品、订购的服务或套餐、数量、金额、频率、送货地址、购买和服务记录、产品退货、销售来源(销售商、代表、合作伙伴、附属机构)或订单、与客户的通信和售后服务、客户和潜在客户的交流和评论、客户关系负责人;
– 与发票付款有关的数据:付款条件、给予的折扣、收据、余额和未付发票;
– 与挑选人员参加忠诚度建立、拉票、调查、产品测试和促销活动有关的数据;
– 与组织和处理竞赛、抽奖和任何促销活动有关的数据,如参与日期、竞赛答案和所提供奖品的性质;
– 与对产品、服务或内容发表意见的人的贡献有关的数据,尤其是他们的假名。
第 13.2 条. 目的目的
收集这些个人数据对于履行合同至关重要,如果客户拒绝提供这些数据,他/她将在履行服务时遇到困难,旅游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收集这些个人资料的唯一目的是在客户同意的基础上,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客户进行管理。这些数据仅用于客户同意的目的。
具体而言,用途如下
– 管理合同、订单、交货和发票、会计,特别是管理客户账户和监控双方关系。
– 与客户管理相关的业务处理
– 拉票业务(对技术拉票业务进行管理,以实现数据的标准化、丰富化和去重复化)、
– 为建立忠诚度、拉票、调查、产品测试和促销活动挑选人员、
– 编制销售统计数据
– 发展客户知识。
第 13.3 条.有权查阅资料的人员
有权访问旅游局内部收集的数据的人员如下:旅游局员工及其参与客户所要求服务的合作伙伴,以及旅游局参与提供和/或管理服务的分包服务供应商(如适用),他们必须在处理过程中进行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他们是合作伙伴还是分包商,都必须遵守现行法规。
第 13.4 条.数据的保存
所收集的个人数据将在与处理目的相关的法定保存期限内保存,最长保存期限为 5 年。
与客户银行卡有关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期限仅限于完成交易所需的时间。
未与旅游局签订预订合同的潜在客户的个人资料自收集之日起保存 6 个月。
在客户没有取消订阅的情况下,发送新闻简报所需的个人资料将一直保存。
旅游局采取组织、技术、软件和物理数字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遭篡改、破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但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的环境,旅游局无法保证在互联网上传输或存储信息的安全性。
由于银行卡被盗刷而造成的未付账单,将在保险公司建立的支付事件档案中登记未付账单源头用户的订单详情,并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
旅游局已在一份名为《保密政策》(RGPD)的文件中正式规定了客户和受益人在处理其个人资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该文件可在以下地址获取:https://www.marseille-tourisme.com/mentions-legales,也可向旅游局索取。
第 13.5 条.信息所有者的权利
根据适用于个人数据的规定,每个用户都有权以合法的理由质疑、访问、修改、反对和纠正对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用户可以要求更正、完善、澄清、更新或删除这些数据。
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是向数据保护官(电子邮件地址如下:rgpd@marseille-tourisme.com)发送一封署名信函,并随附一份您的身份证件副本。
客户可随时根据 CNIL 网站(https://www.cnil/fr) 上的程序向 CNIL 投诉。
第 13.6 条.条款修改
旅游局保留随时修改本个人资料保护条款的权利。如果对个人数据保护条款进行修改,旅游局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新版本,并在生效日期前至少15天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用户。
第 14 条 – 合同语言
本销售总则以法语书写。如果被翻译成一种或多种外语,在发生争议时,只有法语文本被视为有效。
第 15 条 – 保险
客户承诺持有并及时更新民事责任保险,以保障其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
服务价格中不包括保险费。
第 16 条 – 未成年人
如果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或其他被授权人陪同的情况下根据包括住宿在内的旅游服务合同旅行,则未成年人的负责人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与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未成年人负责人建立直接联系。
未成年人的逗留。
第 17 条 – 旅游局的责任
第 17.1 条 – 自动责任
旅游局对根据本销售总则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旅游局可通过证明损害可归因于客户或未参与提供合同所含旅游服务的第三方,且具有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性质,或可归因于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从而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组织者和零售商负责妥善履行合同中的所有旅行服务
根据第 L.211-16 条。
第 17.2 条.旅游局的责任限制
根据《法国旅游法》第L 211-17条第IV款的规定,旅游局因任何原因被责令向客户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价(不含税)的三倍,但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损害除外。
第 18 条 – 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
任何超出专业人员和旅行者控制范围的事件,即使采取了一切措施也无法避免其后果, 从而使双方无法在正常情况下履行其义务,均被视为免除双方义务的理由,并导致义务的 中止。
援引上述情况的一方必须立即将其发生和消失通知另一方。
双方将开会研究该事件的影响,并商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受害方可终止这些一般条件。
第 19 条 – 为旅行者提供帮助
旅游局负责妥善执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在此情况下,如果客户遇到困难,旅游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尽快提供适当的帮助。
第 20 条 – 无障碍环境
尽管我们尽了最大努力,但某些服务仍无法为行动不便者提供。如果您行动不便,请向我们咨询。
第 21 条 – 争议的解决
第 21.1 条 – 适用法律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法国法律,但《维也纳公约》的规定除外。这既适用于实体规则,也适用于形式规则。如发生争议或索赔,客户应首先与旅游局联系,以寻求友好的解决方案。
第 21.2 条 调解
发生争议时,客户可诉诸常规调解,特别是消费者调解委员会或现有的行业调解机构,或任何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如调解)。
如果客户认为旅游和旅行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客户投诉的答复不够充分,客户还可通过以下网站联系旅游和旅行监察专员 Jean-Pierre Teyssier 先生:https://www.mtv.travel/或地址:15 avenue Carnot, 75017 Paris。
第 21.3 条.在线销售
如果客户在网上购买了服务,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3 年 5 月 21 日第 524/2013 号法规第 14.1 条,客户可在以下网站上提出投诉并选择争议解决机构:https://ec.europa.eu/consumers/odr。
第 21.4 条.主管司法权
根据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达成的买卖交易可能引起的所有争议,涉及其有效性、解释、履行、终止、后果和后果,且无法在卖方和客户之间友好解决的,均应根据普通法条件提交主管法院。
第 21.5 条.不放弃
一方未利用另一方违反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提及的任何义务的事实,今后不得解释为放弃有关义务。
第 21.6 条. 证明证明
双方明确同意,办事处信息系统中包含的数据对于订单、申请以及与使用网站有关的任何其他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特别是在法庭上,这些数据可作为与任何书面文件相同的有效证据。
第 22 条 – 相关旅行服务
如果您在选择了一项旅游服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又通过我们的旅游局或根据其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您的假期旅行或住宿预订了附加旅游服务,则您将无法享受指令(欧盟)2015/2302和《法国旅游法》第L.211-2条规定的适用于套餐的权利。
但是,如果您在同一次访问或与我们旅游局联系期间预订了额外的旅游服务,则这些旅游服务将构成关联旅游服务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欧盟法律的要求,旅游局将受到保护,以偿还您因其破产而未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马赛旅游局已向旅游专业团结协会(Association Professionnelle de Solidarité du Tourisme)申请破产保护,地址:15 avenue Carnot 75017 PARIS,电话:01 44 09 25 35,info@apst.travel。
如果因旅游局破产而被拒绝提供旅游服务,游客可以联系该机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注意:破产保护不适用于与旅游局以外的其他方签订的合同,尽管旅游局破产,合同仍可履行。
[将指令 (EU) 2015/2302 转化为国内法的网站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article_lc/LEGIARTI000036242695]
最后更新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
